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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绿皮书》,看5.17事件和律师的执业伦理
张王宏: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导语:刑事律师的天职,是忠诚于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穷尽一切可能,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使当事人权益免受不法损害。
怀着十分虔敬的心情写出下面的文字,我必须先要声明,我对刑事律师是非常敬佩的,因为他们都是勇者。我对涉案律师也是非常敬重的,在有司并未作出基于全面调查之后的定性前,以下文字并没有任何先入为主的负面或正面评价意义,而只是就事论事。我相信涉案律师最近已经承受了相当大的压力,这个压力只是刑事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当中的所承受压力的1%不到,我更不想因此给他形成更多的压力。
5月19日,一段视频突然火起来,内容是长沙市中院两日前开庭时,有律师疑似情绪失控,当庭训斥自己当事人。
为避免被认为没有调查就不能发言。我认真地看了这段视频,虽然5个小时没看完,但就截取的这段2分多钟的视频,夹杂着“你废话多不多”“你有毛病吧你这是”的声音特别刺耳,尤其是在众目睽睽的法庭,高八度的海派腔调,在肃穆的异地法庭上回荡,让同作为一名刑事律师的我,深感汗颜。
一
先看看这件事本身。
首先,上诉人陈兴荣当时,是在弯腰落座的同时,问审判长“法庭直播有没有开启?”,辩护人突然插话回答,实在突兀。
其次,即使当事人所问并不适宜,即使问题并非应该由律师回答,对法庭开庭过程中的一些设备设施准备情况等非专业问题,代为回答也不是不行,但有话好好说,公堂之上,实在是犯不着上火发脾气。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修正)》“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像或录音。”可见,被告人陈兴荣的提问是合乎法律规定的,庭审直播有无开启的问题,也是法庭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体现。当事人对法庭的发问本身,没毛病。
二
当然,同为刑事律师,我很能理解事件中,办案律师四年来经历两级法院四次开庭审理的艰辛付出,以及期间所承担的压力。
作为刑事律师,首先面对的是公诉人或出庭检察官及法官。庭审中突然在和自己当事人的沟通中出现冲突,有两种可能:
一是,根据目前公开的权威信息,本案年一审判决已经取得了四年的审判结果,发回重审后,又由一审的四年改为三年一个月。视频中的开庭,实际是已经服刑结束的陈兴荣,一身板儿正的西装,参加长沙市中院的二审庭审。专业律师都应知道,二审能够开庭,本身是十分难得的。可以想见,此时的辩护律师如释重负或者感觉胜算在握,疏忽了身在法庭,一时把和当事人的沟通,当成了两人间无拘无束的争论。但考虑到涉事律师是资深前辈,这样的失误可能性不大。
另一种可能,是原来发回重审后,已经取得了一次胜果(向以专业摘取胜果的专业律师致敬),这一次,由辩护律师和当事人上演一场苦肉计,以争取更大的胜利。但是从涉事律师19日当天的微博回应来看,并没披露这方面情况,这一条似乎也不能成立。
关于二审开庭,根据刑事诉讼法,对二审开庭审理规定了四种情形,结合本案前后曝光的细节看。其应当属于“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所以,前一种可能的机率较大。
但无论是何原因,刑事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难免不畅顺,核心的原因是:当事人不懂法律,理解也不同步。
当然,如果当事人懂法律,也犯不着劳心费力,又得拿出银子去找什么劳什子律师。
回到这次事件,律师与当事人飚劲,仅从表面看,实在是大水冲了龙王庙,实在是不应该。
三
“客户就是上帝”,是服务行业的至理。律师作为法律服务者,同样应恪守这一原则。
《律师法》第三十一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显然,上述当事人向法庭询问的法庭直播问题,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组成部分,当然应当得到辩护律师的维护。
且不说律师行业,据我所知,在地铁、航空等交通服务领域,行业禁忌非常具体,不但不能顶撞客户,拿话“呛”客户,也是明文禁止的,更不要说是公然训斥了。
律师制度,是移植自西方世界的”舶来品“,那么西方世界的契约意识或服务态度,是怎样贯穿执行的呢?
刚好最近看了奥斯卡最佳影片《绿皮书》。由于电影改编自真实故事,影片中的司机与雇主之间正好也是服务关系,而且影片中司机托尼的儿子在影片拍摄过程中提供了家中书信等大量证物,并亲任编剧,也由于托尼在途中帮雇主处理的几起事件,与律师有极大的类似。甚至在处理基督青年会的突发事件时,还直接被警察误认为是唐.雪利的律师。所以接下来,就以该影片截取几个片段,就刑事律师执业伦理,分享个人感受,并与同行共勉,与涉事律师探讨。
《绿皮书》讲了白人司机和黑人钢琴家唐.雪利,去美国南方演出,来回两个月的路途中,优雅与自由冲突、协调的故事。有几点启发:
首先,律师应该有自己的立场。
托尼开始去唐.雪利办公室面试,听说既要开车,还要负责帮雇主擦鞋、扛东西等勤杂事务。马上就起身走人。在唐.雪让步后才重回谈判。虽然后来的事实证明,托尼所起作用不止如此,但那是基于托尼对唐.雪利异于常人的音乐天赋的钦佩,而自愿效劳,其中体现的两人之间渐渐产生的信任与不断加深的友谊,完全与商业协议无关。类似的桥段还有很多,比如在离开基督青年会当晚,对唐.雪利错怪托尼“违背原则奖励拘捕唐博士的警察,以确保托尼对合同不违约以便拿到钱“。对此托尼毫不妥协,理直气壮为自己申辩,怒怼唐.雪利是“白眼狼”。又比如回去纽约的前夜,唐.雪利还要代自己给家人写家信时,托尼坚持自己完成,拒绝由唐.雪利代劳。
作为中国律师,我相信大家都遇到过这些情况。比如:陌生人通过朋友约你吃饭,讲了自己的一段事,说被前员工勒索20万,还有